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cj.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世纪路2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778-2290126。
互联网网址:http://www.jcj.gov.cn/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jcj.gov.cn/xxgk/zfxxgkzl/ysqgk/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区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具体信息可参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www.jcj.gov.cn。本机关受理点: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世纪路2号;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联系电话:0778-2290126。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台、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世纪路2号;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联系电话:0778-2290126;邮政编码:547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和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网址为:http://www.jcj.gov.cn/xxgk/zfxxgkzl/ysqgk/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表》中“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一栏填写:“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世纪路2号,联系电话:0778-2290126,邮政编码:547000。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在信封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jcj.gov.cn/xxgk/zfxxgkzl/ysqgk/),在线填写《申请书》,连同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一并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3.确认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本机关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本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9)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10)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5.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本机关内部监督电话:0778-2290126(河池市金城江区大数据发展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