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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版)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了金城江区已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27个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1.2适用范围”中“行政区域内有多个水源地的,可一个水源地编制一个应急预案,也可以多个水源地统一编制一个水源地应急预案,但要为每一个水源地单独编制一个符合各自特点和特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应急响应专章”有关规定,本次2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编制一个水源地应急预案,并为每一个水源地单独编制一个符合各自特点和特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应急响应专章。现将该《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过程、重点内容说明、内部征求意见情况、评审情况等涉及应急预案编制的相关情况做一说明:
一、应急预案编制过程
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2、对本次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的27个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开展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环境风险源调查、取供水情况调查、应急资源调查、应急工程设施调查,结合所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对风险源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主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3、针对事故类型,制定了27个饮用水水源地的现场处置方案。
二、重点内容说明
预案中对涉及的27个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进行了评估,分析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并对后果进行了预测分析,综合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体系、预警、响应、后期处置方案,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及时处理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涉及的27个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向各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第一次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8月再次向各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第二次意见,并完善了预案内容。2024年8月23日—9月23日,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通过“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评审情况说明
2024年9月25日,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预案》评审,邀请了5名专家组成外部技术评审组,形成了专家组意见;并同时邀请23个金城江区相关部门及12个乡镇代表组成内部审查组,形成了内部审查意见。会后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内部审查意见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本《预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可能产生水环境危害的风险源与日俱增,倾倒工业废渣、排放废水、居民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农业过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行为,为水源地取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治理、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是目前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为提高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对可能造成金城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针对水源保护区周边存在的风险源、危害以及已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行预测、评价。本预案旨在为了有效应对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污染影响,提供可操作性的预防处置和善后措施,提高政府部门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明确政府各个部门在本预案体系中的职能职责,形成精简、统一、高效的水源地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合理采购、储备和管理各类应急资源;规范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社会及周围环境带来的危害程度,降低经济损失,特编制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1号);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
(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0)《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遥感调查技术规范》(HJ 1236-2021);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 773-2015);
(1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 2018年 第1号);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6)《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环办〔2008〕28号);
(1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 433-2008);
(2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21)《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1993);
(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4)《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25)《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16〕14号);
(26)《河池市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政办发〔2023〕56号);
(27)《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河环发〔2023〕10号);
(28)《河池市金城江区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金环发〔2024〕1号)。
(29)《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0)《河池市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1)《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其他相关资料。
本预案适用于金城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划定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陆域)、准保护区,及其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适用范围如下:
本预案涉及的水源地为金城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有2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肯冲水厂、加辽水厂和城北水厂水源地原认定为地下型水源地,2024年重新认定水源地类型为地表水。根据肯冲水厂、加辽水厂和城北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无上游连接水体。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肯冲水厂、加辽水厂和城北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凌霄(规划)水源地属于地下水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无上游连接水体。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该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城西水厂水源地原认定为地下型水源地,2024年重新认定水源地类型为地表水。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城西水厂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为六圩河,六圩河流速约为0.144米/秒,从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为12.441公里,六圩河总长7.75公里。分析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陆域范围已将六圩河至源头及汇水区域已全部划入保护区范围,因此,本次预案按该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六甲水源地属于河流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水源地取自龙江干流,该水源保护区边界上游涉及连接水体为龙江,龙江流速为1.03米/秒,故从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为88.992公里。六甲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游10.04公里处为金城江区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界,六甲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游41.60公里处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与贵州省省界,该水源地适用范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川山镇)、(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八圩瑶族乡、里湖瑶族乡)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捞村乡、瑶山瑶族乡、驾欧乡、朝阳镇)。因此,本次预案按该水源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区边界的龙江上溯至88.992公里及汇水区域范围的陆域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东江镇木友村水源地、东江镇齐美村水源地、六圩镇板坝村水源地、六圩镇则洞村水源地、六甲镇拉岜水源地、拔贡镇上田水源地、九圩镇三旺片区水源地、九圩镇拉拱村水源地、保平乡坡简水源地、长老乡里门水源地等10个水源地均属于地下水型,根据上述1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无上游连接水体。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河池镇流水岩水源地原认定为地下型水源地,2022年重新认定水源地类型为地表水。根据河池镇流水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无上游连接水体。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河池镇流水岩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白土乡青洞水源地原认定为地下型水源地,2023年重新认定水源地类型为地表水。根据白土乡青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无上游连接水体。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白土乡青洞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河池镇拉简水源地属于河流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该水源保护区边界上游涉及连接水体为拉简河,拉简河流速约为0.0077米/秒,故从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为2.0公里。分析河池镇拉简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外结水库入库河流源头,总长约4.4公里,陆域范围为沿岸纵深1公里的陆域范围,划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已包含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因此,本次预案按该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九圩镇大村村水源地属于河流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该水源保护区边界上游涉及连接水体为九圩河,九圩河流速约为0.058米/秒,故从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为5.04公里。因此,本次预案按该水源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区边界的九圩河上溯5.04公里及汇水区域范围的陆域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长老乡尧迈村水源地属于河流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该水源保护区边界上游涉及连接水体为岜安山溪,岜安山溪流速约为0.036米/秒,从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为3.11公里,取水口至岜安山溪源头河流长度约为1.50公里,故从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至岜安山溪源头。因此,本次预案按该水源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区边界的岜安山溪上溯至岜安山溪源头及汇水区域范围的陆域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河池镇水任水库水源地属于水库型,该水源保护区边界上游涉及连接水体为拉简河,拉简水源地已单独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区边界上游涉及连接水体范围纳入河池镇拉简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五圩镇花月水库水源地属于水库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上游不涉及连接水体,且保护区划定范围以区域分水岭为界。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五圩镇花月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九圩镇古丹水库水源地属于水库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上游不涉及连接水体,且保护区划定范围以区域分水岭为界。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九圩镇古丹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侧岭乡地楼水库水源地属于水库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上游不涉及连接水体,且保护区划定范围以区域分水岭为界。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侧岭乡地楼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侧岭乡侧岭社区洞马甫水库水源地属于水库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保护区边界上游不涉及连接水体,且保护区划定范围以区域分水岭为界。因此,本次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按侧岭乡侧岭社区洞马甫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长老乡花任水库水源地属于水库型,根据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可知,该水源保护区边界上游涉及连接水体为上兄河,上兄河流速为0.036米/秒,故从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为3.11公里。长老乡花任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游约1.43公里处为金城江区与南丹县县界,该水源地适用范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南丹县大厂镇)。因此,本次预案按该水源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区边界的上兄河上溯3.11公里及汇水区域范围的陆域作为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以上预案适用范围内,因流域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水华灾害事件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河池市金城江区行政区内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进入供水厂后造成的供水事件及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本次预案范围涉及的水源地为河池市金城江区辖区范围内已划定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27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涉及的行政区为金城江区城区、白土乡、东江镇、六圩镇、六甲镇、拔贡镇、河池镇、五圩镇、九圩镇、保平乡、长老乡、侧岭乡。如果该水域水质受到污染或水质恶化,会对相应水厂、供水站及水源地供水区域居民饮水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本次预案要加强与河池市金城江区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和合作,突发环境事件状况下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本次预案加强与当地管理部门及区域应急预案相衔接,增加事故救援能力。
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收集整理有关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并与这些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由于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若上述预案中存在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
河池市和金城江区现行的《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池市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均为本预案的上级预案,预案适用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均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上级预案是下级预案的参照预案。在制定预案时,本预案原则上要符合上级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下级预案要服从上级预案的要求,下级预案还应参照上级行政区域预案的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做好水源地应急预案与有关预案相衔接。当现行的上级预案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内容因修订有更新的,本预案与之有衔接的地方相应发生变动。
为建立健全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河池市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16年2月24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16〕14号)。
《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16〕14号)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分级,明确了相应级别的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与信息报告等程序,本次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为方便内部响应而设,事件的定级可通过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实现衔接。预案中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在本次预案适用范围内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时,本次预案的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和《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河池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4日发布了《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河环发〔2023〕10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河环发〔2023〕10号)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分级,明确了相应级别的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与信息报告等程序,预案中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确定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确定为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确定为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在本次预案适用范围内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时,本次预案的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和《河池市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次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为方便内部响应而设,事件的定级可通过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实现衔接。
建立健全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23年10月3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河池市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政办发〔2023〕56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政办发〔2023〕56号)。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分级,明确了相应级别的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与信息报告等程序,本次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为方便内部响应而设,事件的定级可通过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河池市的相关规定实现衔接。预案中,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为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为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在本次预案适用范围内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时,本次预案的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和《河池市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综上所述,当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态严重,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环境事件时,从组织机构、工作机构等方面可实现由河池市金城江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河池市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超过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时由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应急机构配合开展工作。
《河池市金城江区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金环发〔2024〕1号)中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进行分级。预案中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确定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确定为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确定为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在本次预案适用范围内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时,本次预案的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和《河池市金城江区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相衔接。
当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态严重,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从组织机构、工作机构等方面可实现由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河池市金城江区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超过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处置能力时由河池市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河池市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应急机构配合开展工作。
在本次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金城江区城区范围内的城西水厂、凌霄(规划)、肯冲水厂、加辽水厂、城北水厂等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厂出现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时,在自来水公司水质应急等方面,《河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厂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河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厂防投毒及应急处理预案》《河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等应与本应急预案相协调和衔接。
在本次预案适用范围内工业企业应急预案应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由于本次预案范围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若发生水质污染事件,必须立即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区对应自来水厂的应急预案。因此,本应急预案应与自来水厂发布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在发生水源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通知对应自来水厂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未配备有对应水厂的水源地立即通知水源地所在村委立即启动相应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由自来水厂或村委采取停止供水的应急措施。若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即刻通知各自来水厂或水源地所在村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若短时间内取水口无法恢复正常取水作业,应采用应急供水车等措施来保障供水范围内居民基本生活所需。
本预案为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若发生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向上级发出支援请求或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启动本预案;若发生在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则启动本预案。各预案具体衔接如下图1.4-1所示:

图1.4-1 金城江区相关预案衔接关系图
加强对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在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报告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和金城江生态环境局。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若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金城江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由于本预案涉及金城江区辖区范围内城区、乡镇及农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本次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主要为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并将该工作纳入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综合组、应急专家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成立所在辖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应急领导机构”);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稳定群众情绪,组织人员共同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和其他善后工作。
具体应急组织机构体系详见图2.1-1。

图2.1-1 应急组织机构体系
本预案涉及的跨行政区水源地包括六甲水源地、东江镇齐美村水源地、九圩镇三旺村三旺片水源地、长老乡花任水库水源地,其中,六甲水源地涉及跨县级行政区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川山镇)、南丹县(八圩瑶族乡、里湖瑶族乡),涉及跨省级行政区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捞村乡、瑶山瑶族乡、驾欧乡、朝阳镇);东江镇齐美村水源地涉及跨县级行政区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九圩镇三旺村三旺片水源地涉及跨县级行政区为东兰县隘洞镇;长老乡花任水库水源地涉及跨县级行政区为南丹县大厂镇。
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跨县级行政区域水源地应急预案,可由有关县(区)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有关县(区)级人民政府参与;跨省(或市)级行政区域水源地应急预案,由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各自编制本市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并与相邻省(或市)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考虑到饮用水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跨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区长为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联系金城江生态环境局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金城江公安分局、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包括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城江执法大队,下同不再重复列出)、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区财政局、金城江气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区林业局、区文广体旅局、金城江武警中队、区市场监管局、金城江供电局、金城江公路养护中心、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区产投公司、河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及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综合组、应急专家组。
总指挥长: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联系生态环境局的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金城江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二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金城江气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区林业局、区文广体旅局、金城江武警中队、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区产投公司、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及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指导和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4)组织指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
(5)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总指挥因其他原因不在金城江区辖区时,由副总指挥临时替代总指挥职责。
当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河池市应急指挥部时,区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救援指挥部,服从自治区、河池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当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灾害,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则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金城江生态环境局,主任由联系金城江生态环境局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成员由金城江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产投公司、自来水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
(1)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2)指导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和自来水厂做好日常应急应对工作,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3)指导饮用水水源地、水厂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4)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5)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6)根据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各部门和周边县(区),组织环境专家赴事发地协助供水应急工作;
(7)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重大级预警发布的建议,决定一般预警发布和启动相应供水应急方案。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分工组织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方案的实施,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现场指挥部由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2)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地区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应急处置组主要成员单位为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金城江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金城江武警中队、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金城江公路养护中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视情况另行增加参加的部门。牵头部门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引起原因指定有关部门担任,并由指定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应急处置组组长。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治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控制危险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扩大;
(7)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应急医疗救援、转诊救治、洗消、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8)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
(9)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牵头单位: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组长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金城江气象局,并视情况另行确定增加参加的部门
主要职责:
(1)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水文、自然、社会环境概况等,明确响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点位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数据;
(4)必要时协调上级监测部门参与应急监测。
牵头单位: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局长任组长
成员单位:金城江供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产投公司、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及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组成,并视情可另行确定增加参加的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区水利局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
(3)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产投公司、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及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维护居民取水秩序;
(4)供电局提供应急用电保障。
牵头单位:河池市金城江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任组长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并视情况另行确定增加参加的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4)与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5)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现场的通讯网络畅通。
牵头单位:中国共产党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宣传部牵头,区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
成员单位:区文广体旅局,并视情况另行确定增加参加的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参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事件及处置信息,回应公众关切,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各部门、企业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方案,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在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全过程中为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详见附件8。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详见表2.2-1,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7。
表2.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工作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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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工作组 |
牵头单位/组长 |
成员单位 |
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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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 |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联系生态环境局的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 |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 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 指导和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4) 组织指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 (5) 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6) 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临时替代总指挥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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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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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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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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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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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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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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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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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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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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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公安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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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二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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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气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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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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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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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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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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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和商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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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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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供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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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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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大数据发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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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公路养护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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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广体旅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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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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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武警中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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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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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产投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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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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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办公室 |
主任由联系生态环境局的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
金城江公安分局 |
(1) 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 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 建立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源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 指导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和自来水厂做好日常应急应对工作,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 指导饮用水水源地、水厂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6) 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7) 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8) 根据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各部门和周边县(区),组织环境专家赴事发地协助供水应急工作; (9)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重大级预警发布的建议,决定一般预警发布和启动相应供水应急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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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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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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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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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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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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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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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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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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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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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产投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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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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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厂及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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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应急工作组 |
应急处置组 |
牵头部门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引起原因指定有关部门担任 |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 |
(1)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 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治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 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 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 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 控制危险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扩大; (7) 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应急医疗救援、转诊救治、洗消、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8) 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 (9) 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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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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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公安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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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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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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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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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武警中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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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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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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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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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公路养护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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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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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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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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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组 |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水文、自然、社会环境概况等,明确响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 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点位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 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数据; (4) 必要时协调上级监测部门参与应急监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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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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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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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气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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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供水保障组 |
区水利局 |
金城江供电局 |
(1) 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 (3)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产投公司、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及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维护居民取水秩序; (4) 供电局提供应急用电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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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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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产投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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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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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厂或水源地所在村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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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保障组 |
区民政局 |
区卫生健康局 |
(1) 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 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 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4) 与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5) 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现场的通讯网络畅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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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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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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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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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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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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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大数据发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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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和商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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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综合组 |
区委宣传部 |
区文广体旅局 |
(1) 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 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参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 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事件及处置信息,回应公众关切,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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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专家组 |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 |
科研单位、各部门、企业和有关专家组成 |
(1)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 (2) 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方案,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3) 在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全过程中为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 |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初步认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配合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应急演练。
区委宣传部: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包括网络媒体舆论引导);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控、舆情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论;负责正确把握突发环境事件宣传工作导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进行新闻报道。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将特大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造成的水源地污染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区水利局: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在饮用水源发生突发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负责协调和指导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原水水质监测,调度和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并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蓝藻生长情况的监测和蓝藻消除、水面清洁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组织开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提供救治所需卫生应急物资。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金城江区辖区内县、乡、村公路、水路交通事故和码头污染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县道、乡道、村道抢修及畅通工作;维持事发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县、乡、村公路)正常通行。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负责水源地污染事故对流域可能发生鱼类中毒现象的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通往事发现场的村内屯级道路抢修及畅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经费;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及监督工作。
金城江公安分局: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倾倒、埋藏危险废物行为的,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事发饮用水水源地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金城江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事发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必要时实时提供事件现场中心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为污染物扩散评估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涉及燃气、天然气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网情况等信息;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区民政局: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管理;在发生水源地污染事故时,对因污染事故和应急供水而造成的困难群众进行社会救助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报送金城江生态环境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损失的价格不明或有价格争议的产品、资产和服务进行价格确认,为赔偿、补偿提供依据等工作;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立项。
区工信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现场的通讯网络畅通;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等;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负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重要消费品市场商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的陆生野生物种保护与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金城江供电局: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按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现场实施断电或供电;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等。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事故现场救援、灭火、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以及后续洗消工作,防止二次污染;根据需要调度专用车辆,配合做好污染物的疏转处理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将金城江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部门职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点(区域)及应急物资源等信息,建设信息数据共享。
金城江公路养护中心:协助处置金城江区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国道、省道抢修及畅通工作;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公路(国道、省道)防撞栏修护提供技术支持;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国道、省道)正常通行。
区文广体旅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旅游区保护、损害评估和游客转移疏散等工作。
金城江武警中队:配合公安部门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持;协助有关部门、其他专业力量组织实施水源地污染处置工作,开展工程抢险和医学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响应期间,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受污染食品药品的监测、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药品的召回制度。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负责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安置,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工作。
区产投公司: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调度和保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群众的饮用水供应工作;在水利局的指挥下,停止供水或切换备用水源,提供临时供水;配合应急监测组做好乡镇供水厂的水质应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自来水公司: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调度和保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群众的饮用水供应工作;在水利局的指挥下,停止供水或切换备用水源,提供临时供水;配合应急监测组做好乡镇供水厂的水质应急监测。
供水厂或未配备水厂的水源地所在村委水源地主要负责人:负责调度和保障事发地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群众的饮用水供应工作;在水利局的指挥下,停止供水或切换备用水源,提供临时供水;配合应急监测组做好乡镇供水厂的水质应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其他责任部门: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责,确定参加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共同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应急组织机构图见图2.3-1。

图2.3-1 应急组织机构图
本预案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如下图所示。

图3-1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线路示意图
根据《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规定:环境风险是指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可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环境风险源是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风险源可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非点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经统计分析,本次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涉及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九种类型。
(1)由于水源地收水范围内固定污染源(如工厂)发生废水或其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
(2)人为活动的生活源、农业面源等排放的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3)由于道路交通运输和旅游观光船事故使得污染物质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5)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
(6)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事件;
(7)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污染物一般来源于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果园土壤的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或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受到影响从而供水困难;
(8)水华灾害造成水源污染事件;
(9)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以及供水设施破损事故等。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组织通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或水厂常规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渠道收集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变化,在上游水域或陆域生产、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等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信息,及发生在金城江区外、有可能跨流域对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信息收集的单位、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如下:
(1)通过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同时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相关部门或水源地负责单位/人通过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同时通过应急指挥办公室电话(金城江生态环境局:0778-2596819)或0778-12345政府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相关部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辐射源、重点污染源实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收集其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产生、种类、数量、地区分布等预测预警信息,实施风险评估;
(4)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5)水利部门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通过水文条件监测、河道治理等获得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
(6)通过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第一时间获取预测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结合应急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危害紧急程序,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预测预警研判工作,为预警发布、预警行动、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
(4)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和金城江生态环境局,接到信息报告的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和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本次预案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或水源地配套水厂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小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地方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人民政府,向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发现险情的接警人应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应急指挥办公室在搜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包括接警人先行处置的结果),判断警情、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判断结果确定应急响应的等级,上报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属于政府专项预案,并且有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可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其预警级别及发布程序为:
(1)橙色预警确定和发布
当污染物迁移至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饮用水源保护区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保护区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专家和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时也可启动红色预警。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
(2)红色预警确定和发布
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专家和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时也可启动橙色预警。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发展势态、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其预警级别及发布程序为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针对金城江区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通过监测发现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的;
(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5)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企业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或社会停车场和工程设备器械等由于日晒雨淋而锈蚀溶出铁及其他重金属经雨水冲刷及下渗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凌霄(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肯冲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固定风险源(正在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六圩下爱石灰岩采石场)在治理和复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突发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或污水事故排放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加辽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城北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河冶区旧址和龙沸石灰岩采石场场地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西南成品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下渗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6、六甲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或保护区水域内观光旅游船发生燃油泄漏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通过监测发现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的;
(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5)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水电站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7、六甲镇拉岜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8、拔贡镇上田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9、河池镇水任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通过监测发现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的;
(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5)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0、河池镇拉简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通过监测发现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的;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11、河池镇流水岩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2、五圩镇花月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花月水库发生水华灾害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3、九圩镇古丹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古丹水库发生水华灾害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4、白土乡青洞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5、侧岭乡地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地楼水库发生水华灾害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6、保平乡坡简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7、长老乡里门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8、长老乡花任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通过监测发现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的;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19、东江镇木友村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牛峒山石灰岩采石场)场地内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0、东江镇齐美村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环江福鑫页岩多孔砖厂)场地内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1、六圩镇板坝村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2、六圩镇则洞村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3、九圩镇三旺片区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4、九圩镇大村村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通过监测发现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的;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25、九圩镇拉拱村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6、侧岭乡侧岭社区洞马甫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侧岭乡侧岭社区洞马甫水库发生水华灾害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27、长老乡尧迈村饮用水水源地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通过监测发现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的;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针对金城江区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7)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8)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9)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10)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或社会停车场和工程机械市场的车辆和工程设备器械等由于日晒雨淋而锈蚀溶出铁及其他重金属经雨水冲刷及下渗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
(11)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凌霄(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3、肯冲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固定风险源(正在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六圩下爱石灰岩采石场)在治理和复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突发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或污水事故排放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4、加辽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5、城北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7)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河冶区旧址和龙沸石灰岩采石场场地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8)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西南成品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下渗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9)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6、六甲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内观光旅游船发生燃油泄漏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8)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9)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10)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水电站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11)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12)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7、六甲镇拉岜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8、拔贡镇上田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准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9、河池镇水任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7)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8)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9)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10)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11)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0、河池镇拉简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6)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7)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8)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9)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1、河池镇流水岩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2、五圩镇花月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花月水库发生水华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3、九圩镇古丹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古丹水库发生水华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4、白土乡青洞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准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5、侧岭乡地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地楼水库发生水华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6、保平乡坡简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7、长老乡里门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8、长老乡花任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6)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7)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8)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9)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9、东江镇木友村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牛峒山石灰岩采石场)场地内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0、东江镇齐美村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环江福鑫页岩多孔砖厂)场地内物料、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泄漏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1、六圩镇板坝村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准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2、六圩镇则洞村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准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3、九圩镇三旺片区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4、九圩镇大村村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6)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7)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8)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9)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5、九圩镇拉拱村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农业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6、侧岭乡侧岭社区洞马甫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面源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在一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6)洞马甫水库发生水华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7)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27、长老乡尧迈村饮用水水源地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6)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8)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1)预警发布流程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单位报告,研判可能发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发布流程: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
(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
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环境应急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发布预警信息。
③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④由应急综合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红色预警信息。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当红色预警时,若专家和现场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时也可仅启动橙色预警;当橙色预警时,若专家和现场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时应启动红色预警。
(5)预警发布对象
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为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金城江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区财政局、金城江气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区林业局、区文广体旅局、金城江供电局、金城江公路养护中心、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金城江武警中队、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产投公司、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及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负责人等区应急指挥体系相关部门及负责人。
当接到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的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经应急专家组分析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警报解除,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不同情况下负责信息报告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和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现场人员和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相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河池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涉及跨县、市、省级行政区的突发环境事件,还应同时向涉及的县/市/省人民政府、县/市/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供水管理(区产投公司、自来水公司、供水厂、水源地所在村委等)等部门、单位;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若接到其他市/县通报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初报应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 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短信、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表内容,详见表3-1。
表3-1 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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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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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信息 |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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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基本信息 |
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源、泄漏数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事故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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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情况 |
1.事发地与饮用水水源地关系:与一级保护区界面的距离、与取水口的距离、事发地区水厂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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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测情况 |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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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水源地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结合事态发展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明确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计算要求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可在尚未受到污染区域布设控制对照点位。
(3)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④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段距离布设对照点,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⑤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断面(点)。
⑥如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
(4)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5)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应急监测项目可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中的方法确定。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9)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监测,至少二人同行;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需经现场处置组的警戒人员许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安全帽等)。
以上监测方案仅供参考,污染事故发生后,具体监测方案应与应急专家组协商,并根据不同形式的环境事故,确定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控要求等。
应急监测组配合开展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相关工作。
根据不同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查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详见附件6。
应急监测组的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污染源,在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或水源地配套水厂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小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核实信息后,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应急处置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本预案主要针对水源地流动源和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下表所示。
表3.7-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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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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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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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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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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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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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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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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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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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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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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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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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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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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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中油类的处理方法主要采用被动收集法:被动收集法是在地下水流的下游挖一条足够深的沟道,在沟内布置收集系统,将水面漂浮的污染物质如油类污染物等收集起来,或将所有受污染的地下水收集起来以便处理的一种方法。 地表水中油类处理的主要方法包括物理法、化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化学法。 (1)物理法:撇油器(使用撇油器直接吸取水面上的油,其工作原理类似于勺子,能够将油从水面撇出)、吸油材料(使用吸油棉、吸油毡等材料吸附水面上的油)、浮油收集器(专门用于处理水面漂浮油的设备,可以有效清除水体表面的柴油)、过滤法(使用沙石滤网或其他类型的过滤设备,将柴油从水中分离出来,适用于较小的水域)。 (2)化学法:油污分解剂(使用专门的油污分解剂分解水中的柴油,使其不会污染水源和土壤)、分散剂(使用分散剂将油滴分散成更小的颗粒,使其更容易在水中溶解和被微生物分解)。 (3)物理化学法:气浮法(利用气泡将油浮到水面,然后收集处理)、吸附法(使用活性炭等吸附材料吸附水中的油)、电化学法(通过电化学反应去除水中的油类物质)、超声波分离法(利用超声波的能量将油从水中分离出来)。 生物化学法:微生物处理(利用特定的微生物(如石油降解菌)分解石油中的有机成分,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
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措施,可针对具体情况,以一种方法为主,若干种方法为辅的措施,控制环境事件产生的危害。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须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如果是生产、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征要求制止泄漏并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2)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再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大范围污染,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并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再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已既成事实,参与饮用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提供参考。若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启动备用水源应急供水措施。
(5)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依据。
(6)对于已经发生藻类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要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与事发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单位或负责人通报联络,城区水源地与自来水公司及对应的水厂联系,乡镇级水源地与区产投公司及乡镇水厂联系,农村级水源地与对应的水厂或水源地负责人联系,应急供水保障组主要负责部门为区水利局。启动预警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供水单位、水厂或水源地负责人。
配套有水厂的水源地,由供水单位、水厂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当无法正常供水时,与其他自来水厂协调,紧急情况下,可联系区消防救援大队,采用应急消防车对供水区域实施供水,保障供水区域的居民用水。
无配套水厂的水源地负责人配合水利部门采取停水措施,若短时间内可恢复供水,则可通知用水居民预计恢复供水时间;若需长时间无法恢复供水的,可联系区消防救援大队,采用应急消防车对供水区域实施供水,保障停水区域的居民用水。
针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以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和满足应急处置需求为目的,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构建“风险源—连接水体—取水口”三级应急防控体系,规划和布设各级防控工程和措施。
根据水源地现场调查和风险评估,识别出金城江区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风险源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农村生活污染源、道路/航运交通运输和农业种养污染源。针对不同的风险源可能发生的事件地点和事件类型,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协同防控,以源头管控为目的,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加强监管,全过程监控水源地风险物质产生乃至排放的各关键环节。针对各项风险源情形,拟采取以下改善措施:
(1)加强源头管控,严格实施水源地风险物质全过程监管。
(2)强化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和垃圾清理工程。
(3)加强地方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4)加快推进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建设。
(5)建立多部门参与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机制。
结合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在连接水体的现有水利工程基础上,相关部门根据河道和水文条件,规划建设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蓄污湿地、前置库等工程设施,设置或优化连接水体应急防控工程,为应急响应提供支撑。
凌霄(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拔贡镇上田饮用水水源地、保平乡坡简饮用水水源地、长老乡里门饮用水水源地、六甲镇拉岜饮用水水源地、东江镇木友村饮用水水源地、东江镇齐美村饮用水水源地、六圩镇板坝村饮用水水源地、六圩镇则洞村饮用水水源地、九圩镇三旺片饮用水水源地、九圩镇拉拱村饮用水水源地等11个地下水型水源地,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肯冲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加辽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城北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河池镇流水岩饮用水水源地、白土乡青洞饮用水水源地等6个地表水型水源地,不具备建设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蓄污湿地、前置库等工程设施的条件。
六甲饮用水水源地、河池镇拉简饮用水水源地、九圩镇大村村饮用水水源地、长老乡尧迈村饮用水水源地等4个饮用水水源地属于河流型,其中除长老乡尧迈村饮用水水源地外,其余几个水源地取水口上游河流沿岸均有村屯和耕地分布,建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位置规划建设拦污坝,拦截上游村屯和耕地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农业垃圾。
河池镇水任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长老乡花任饮用水水库水源地、五圩镇花月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九圩镇古丹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侧岭乡地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侧岭社区洞马甫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6个饮用水水源地属于水库型,各个水库均配套建设有节制闸、导流渠,均设置在水库坝址处。
(1)加强水源地取水口自动监控能力建设。
根据流域污染源分布和排放特征,加强水源地取水口的自动监控能力,城区现用的4个水厂均已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设备和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净水工序末端设置有生物监控池,对水厂出水水质进行在线监控,饮用水水源地视频监控系统与水厂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水厂的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可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安排有专门人员进行巡查,适时对原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检测、化验和消毒。
各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处和供水厂均已分别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设备,乡镇供水厂已安装水质多参数在线监测仪,监测指标为浊度、酸碱度、总溶解固体、二氧化氯、温度,净水工序末端设置有生物监控池,水厂内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值守,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保证通讯畅通。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九圩镇三旺片区水源地、侧岭乡侧岭社区洞马甫水库水源地的取水口处和供水站安装有24小时视频监控设备和供水站,东江镇木友村水源地、东江镇齐美村水源地、六圩镇板坝村水源地、六圩镇则洞村水源地、九圩镇大村村水源地、九圩镇拉拱村水源地、长老乡尧迈村水源地的取水口处均未安装视频监控。九圩镇三旺片区水源地、侧岭乡侧岭社区洞马甫水库水源地经水厂净化工序处理后通过水管供水至各个用水户,水厂内安装配套有生物监控池和水质多参数在线监测设备。其余的农村水源地未配套净水工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及生物监控池,源水经简单沉淀后直接通过水管供水至各个用水户。九圩镇三旺社区水厂和侧岭乡拉合水厂安排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值守,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保证通讯畅通;其余农村水源地供水设施由水源所在村委的工作人员和村支部书记负责值守,定期进行巡查。农村水源地每年由金城江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水质例行监测。
(2)优化设置取水口应急工程。
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建设应急风险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包括管材、水泵、发电机、阀门等设施,防止出现因为突发环境事件物资运输路程遥远来不及防控等时间延误问题。建立取水口泵站24小时值班室,建立严格的值班工作制度,加强对各个水源地的日常巡查、观测和监测,及时掌握和应对各个水源地水生态状况的变化。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受污染的水源供应,避免污染事件对群众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尽量减少停水时间和停水范围,维护群众的生活稳定。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的调集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各个饮用水水源地配套的水厂或所在村委均配备有日常应急物资,救援时所储备的应急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要求的,由应急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进行调集,由区交通运输局对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运输。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应急综合组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全天24小时与事发地政府保持联系,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及时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1)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县(区)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1、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已采取应急措施的效果、专家研判结论等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同时撤销,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总指挥接到应急响应终止通知后,向各应急工作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公告;
(4)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通过电话、信息、网站、公告等方式向各现场应急工作组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后期防控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
(2)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对导致事故发生的部分(或全部)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并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事件调查组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经过、性质及责任进行调查。应急事件调查组由生态环境、纪委监委、水利、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组成。
(1)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2)形成调查报告。事件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1)组织评估。评估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开展评估。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3)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组织或机构向应急指挥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通过科学评估,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恢复水源水质、尽快实现正常取水供水提供保障。
应急工作结束后,在区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织相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安置受灾人员、赔偿受灾对象损失、风险源整改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等。由有关部门根据善后处置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建立通讯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金城江区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现场工作小组间的联络畅通。应急物资保障组和通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应急救援部门、单位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部门的通讯方式详见附件9。
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等组成,并且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综合组、应急专家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应经过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由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如超出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监测。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具备一定的消防救援能力。如事态严重,金城江区消防力量不足以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可进一步依托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若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故,超出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善后处置能力时,可上报河池市人民政府,请求财政及物资等补贴;请求河池市专家技术指导。
应急队伍名单相关内容详见附件7、附件9。
应急队伍培训,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本次应急物资调查,主要对金城江辖区内相关单位和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城江公路养护中心、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河池市金城江区交通运输局、河池市金城江区自然资源局、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农业农村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金城江供电局、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江街道办事处、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平乡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侧岭乡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六甲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人民政府的等单位均配备有应急物资。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配套有水厂的均有部分应急物资储存在水厂仓库内,应急物资储存量和种类各有不同;未配套水厂的饮用水水源地,调查期间尚未配置有应急物资。
应急物资配备不全或没有配备应急物资的水源地,应尽快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的“表5-3应补充环境应急物资配备情况表”补齐完善各个水源地的应急物资,以便救援队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第一时间获取应急救援物资。
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配套的应急物资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应急物资是否齐全、是否能满足应急救援要求,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金城江区储备有应急物资的相关单位和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厂应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的“表5-5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要求表”的相关要求,对应急物资、设备检查维护要求开展定期维护保养。
发生事故时,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的调集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统筹调配,各个饮用水水源地配套的水厂或所在村委均配备有日常应急物资,救援时所储备的应急物资无法满足的应急处置要求的,由应急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进行调集,由区交通运输局对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运输,确保物资及时供应,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财政部门对应急物资采购费用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救援需要及时调动交通运输力量,为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加强与辖区内各个医疗救治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报告医疗救治信息,落实医疗救治经费,保证受害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积极协助、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时疏散、撤离无关人员,加强事件现场周边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事件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加强相邻行政区和区域内企业日常的沟通与协作,配合地方政府、村委,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积极做好相邻区域、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工作。
按照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制定人员和财产的避难方案。协助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金城江区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人员和财产的疏散、避难工作。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6)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8)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9)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0)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1)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2)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应急预案的评审
预案文本编制完成后,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评审会进行论证评审。预案文本论证评审通过后,报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2、应急预案的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后,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预案演练,由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办公室、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共同开展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每三年组织一次,参加应急演练的人员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中涉及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个人,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根据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潜在的事故风险,演练事件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水华事件造成的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业企业污染源、居民生活污水发生泄漏或事故排放排入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等。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金城江区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响应专章
2.主要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式
4.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
5.标准化格式文本
6.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方案
7.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表
8.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9.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络表
10.河池市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附图:1.金城江区行政区划图
2.金城江区水系图
3.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
4.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配套水厂分布图
5.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及风险源分布图
6.金城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分布图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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