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西千道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于浩(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王奇(金城江劳人仲字〔2025〕第106号)、黄胜鸿(金城江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诉两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已办结,于2025年9月13日作出裁决。现因两被申请人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两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金城江劳人仲字〔2025〕第106号裁决结果如下:1.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广西千道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奇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拖欠工资13379元,共计16379元,以上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于浩承担连带责任;2.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金城江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裁决结果如下:1.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广西千道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胜鸿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元、拖欠工资4841.37元,共计6091.37元,以上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于浩承担连带责任;2.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两份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两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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