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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
二、禁火区域
金城江区行政辖区内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期限内,全区所有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乱丢烟头、烧烤食物、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
(三)严禁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林木枝桠。
(四)严禁扫墓上坟时点香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严禁烧山驱兽驱虫,熏蛇洞、鼠洞,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六)严禁违规造林炼山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林场要迅速组织护林员到岗履职尽责,成立野外火源巡查队,加强野外火灾隐患排查,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管控;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三)各乡镇(街道)、林场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林业、应急、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从严管控火源,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立哨卡,对重点森林防火区域派人严防密守,对过往人员进行登记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相关森林防火的登记检查,并承担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横幅、宣传单、电视、手机短信、广播、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家喻户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 0778—2117997。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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